律师名:杨洋
执业律所:新疆元之禾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590202111389152
执业年限:5年
个人简介:杨洋律师法学本科毕业,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于2021年11月17日在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正式开启专职律师执业生涯,2025年9月19日转入新疆元之禾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拥有5年专职律师执业经历,始终坚守专业立身、尽心尽责、暖心服务的执业准则,专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凭借出色的办案能力与职业素养,收获行业与当事人的双重认可。
执业期间主攻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各类民商事案件,深耕此类纠纷的争议解决全流程,熟悉案件裁判规则与办案逻辑。在劳动维权与工伤赔偿领域,精准聚焦职工维权难点,倾力为劳动者争取薪资报酬、工伤理赔、经济补偿金等合法权益,化解大量劳资矛盾;在交通事故纠纷中,高效梳理证据、明晰责任认定,助力伤者快速拿到合理赔偿;在合同纠纷处理上,兼顾诉讼维权与风险防控,既能妥善处理各类合同违约、履约争议,也能为客户做好前期法律风险把控,累计办结众多民商事案件,切实守护当事人合法利益。
执业期间,凭借专业的法律服务与积极的社会责任担当,斩获哈密市律师协会“最美女律师”荣誉,同时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聘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护职工权益律师志愿团成员,积极参与职工公益法律服务,践行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责任。
执业过程中,摒弃形式化服务,全程聚焦案件本身,以细致、严谨、务实的风格处理每一起案件,从案件咨询、证据收集、法律文书起草,到庭审代理、纠纷调解,全程跟进对接,针对性提供专属法律服务,用实务经验和专业能力为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争取合法权益,为个人及企业提供可靠、高效的民商事法律服务。
服务地区:哈密
联系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前进大道399号院服务综合楼四楼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
教育背景:本科—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专业学士学位
担任的职务:现系新疆元之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获得的荣誉:哈密市律师协会“最美女律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护职工权益律师志愿团成员
重要经验总结:
一、2021年办理了伊州区首例不以确认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工伤案件,为后期建筑领域违法分包情形下农民工索要工伤赔偿打下坚实基础,同时在该案件中为农民工争取28万余元的工伤赔偿。
二、2022年办理了一件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的案件,诉讼前为劳动者提供证据指导,最后为劳动者争取到了交通事故与工伤的双重赔偿。
三、2025年办理了一件劳动者索要经济赔偿金案件,在此案件中主张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合法,属于违法解除。在劳动仲裁败诉的情形下,一审为劳动者争取到23万余元的经济赔偿金。
媒体形象:专业亲民、通俗易懂
行业贡献:热心公益,在疫情期间多次通过抖音公益普法。
部分成功案例展示:
案例1:李某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纠纷案(代理李某)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李某在某电气公司担任接线员,月工资4500元,该公司未给李某缴纳社保。2022年6月,在下班回家的路上李某驾驶两轮电动车与常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左内踝骨折等多处损伤。交警队认定常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时常某所驾车辆处于保险有效期内。后李某找到杨洋律师想通过诉讼维权。
办案经过
杨洋律师接案后,经分析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的情形,除了医疗费李某可以获得双重赔偿,既可以向侵权人常某及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又可以向某电气公司主张工伤待遇赔偿,如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因电气公司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的工资是法定代表人妻子通过微信发放,这给李某申报工伤造成了障碍。杨洋律师制定详细诉讼策略,指导李某收集证据,以交通事故主张误工费为由要求某公司开具工资证明,同时把握李某微信上的关键聊天记录,调取了某电气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结婚证等,完善了证据链条。
杨洋律师首先起诉交通事故案件,为李某争取了14.5万元的赔偿;其次进行了确认劳动关系、索要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案件,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再审,李某均获得胜诉。杨洋律师凭借上述生效判决成功为李某认定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李某符合伤残九级,杨洋律师继续通过诉讼程序,为李某争取到工伤赔偿23万元。
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通过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赔偿两条路径,杨洋律师共计为李某争取到赔偿款近38万元
案例2:陈某与某通信服务公司、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代理陈某)
案情简介
2007年5月,陈某入职某通信服务公司(下称“服务公司”),服务公司将陈某派遣至某股份公司工作。陈某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工作期间经常加班且无休息日,因工作压力过大,陈某被诊断为重度焦虑症及中度抑郁症。
2024年7月,陈某因精神状态不佳欲休息调整,在探亲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按程序申请一个月事假,最终服务公司批准了15天事假。事假期满后,陈某因身体原因持续与公司协商调岗事宜,服务公司同意给予陈某几天时间考虑。2024年8月底,陈某直接收到服务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陈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服务公司支付7月工资250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3万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服务公司支付7月工资814.2元,并驳回了其他仲裁请求。
办案经过
陈某不服仲裁裁决,委托杨洋律师代理一审诉讼。杨洋律师接案后,深入了解案情,调取并查阅相关材料,制作法条及案例检索报告,并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在庭审中,杨洋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服务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该规章制度不得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2.服务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合理,其中“请假五天或十天,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不明确,且规章制度明确载明事假应扣除周末,陈某未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服务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3.服务公司每月通过电子邮件向陈某发送工资表,工资表扣除1元手续费后与银行流水相对应,服务公司实际扣发了陈某7月工资2529.1元,应予补发;
4.服务公司提交的职代会决议不实,该证据不应被采纳,并应受到法庭训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某通信服务公司向陈某支付2024年7月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3.8万元,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3:杨某与某焦化公司、某节能公司劳动争议案(代理杨某)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杨某入职某焦化公司担任通勤车司机。双方分别于2018年、2020年、2021年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12月1日,杨某根据某焦化公司的指示,与某节能技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1年至2023年,岗位仍为通勤司机。
2023年5月,某节能公司停产,要求杨某回家休息等待复产通知。2023年9月下旬,杨某得知该公司已复产,多次要求返岗未果。2023年11月,某节能公司单方通知杨某解除劳动关系,并停缴社保。杨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仅要求某焦化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仲裁委员会认为某焦化公司并非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且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非该公司出具,故驳回杨某的全部仲裁请求。此后,杨某委托杨洋律师代理本案,主张相应赔偿。
办案经过
杨洋律师接案后,深入了解案情,调取并查阅相关材料,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并制作法条及案例检索报告。经分析,杨洋律师认为某焦化公司与某节能公司是关联公司,应当对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杨某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鉴于杨某此前申请仲裁已被驳回,若将两公司共同列为被申请人,可能构成重复起诉。最终,杨洋律师以某节能公司为被申请人、某焦化公司为第三人,申请仲裁,要求某节能技术公司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9.6万元。
庭审中,杨洋律师主要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某节能公司违法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该公司于2023年5月停产,应以杨某2022年4月至2023年4月期间的工资为基础计算平均工资,并以此为标准计算经济赔偿金。
2.某焦化公司与某节能公司系关联公司,两公司股东完全一致,主要管理人员绝大部分一致,注册地址一致,经营范围存在交叉关联。从杨某的工资流水、个税缴纳明细及社保缴费记录可以看出:同一时间段,杨某在收到某节能公司工资的同时,又收到某焦化公司支付的通勤车报销款;在与某焦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某节能公司曾作为工资发放主体;在与某节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某焦化公司亦在个别月份作为工资发放主体。工资发放主体、个税代缴主体及社保缴纳主体均不完全一致,明显存在财务混同。
两公司在人员、业务、财务方面均存在混同,符合关联公司的法律特征。两公司对杨某存在混同用工,且均与杨某订立过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杨某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案件结果
仲裁委员会全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裁决某节能公司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6万元,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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